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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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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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知识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一)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二)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三)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四)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五)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六)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七)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八)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九)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十)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十一)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十二)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十三)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十四)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十五)警惕以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提供所谓高额回报的非法集资陷阱

(十六)警惕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五、识别防范非法集资

(一)抵制诱惑。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

(二)投资意识。通过银行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电话等正规服务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正规机构发布的银行、保险广告信息和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三)理性识别。如遇以下情形的“理财”“保险”产品,务必提高警惕:

一是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二是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三是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四是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五是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六是以“扶贫”“互助”“慈善”等为幌子的;

七是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广告传单的;

八是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九是“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十是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