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存款账户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金融   >  存款业务   >  存款账户   >  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字号:      

专用存款账户

业务简介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业务特色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除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可以按照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外,其它需支取现金的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专用存款账户中的收入汇缴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适用对象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申办所需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它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存款人凭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QFII专用存款账户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