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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更新数据日期:2019/11/13    信息来源: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3年6
  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799号文核准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19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
  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
  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
  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
  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
  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
  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每封闭运作到次一年度六月份的倒数第八
  个工作日结束后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封闭期与开放期间隔运作,每个封
  闭期结束后进入一个开放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对本基金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其他内容未
  更新,上述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19年11月9日。除非另有说明,招募说明书
  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07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6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70
  九、基金的投资 ......................................... 80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 87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88
  十二、基金的业绩 ....................................... 92
  十三、基金的财产 ....................................... 9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95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0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 10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6
  十九、风险揭示 ........................................ 11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5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0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61
  一、绪言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以及《天弘
  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稳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发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该日)起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一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至下一年度六月份的倒数第
  八个工作日(包括该日)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六月份的倒数第八个工作日(包括该日)期间。第二个封闭
  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一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至下一年度六月份的倒
  数第八个工作日(包括该日)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和
  赎回业务
   33、开放期: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一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自其起始日
  起至其结束日止。每个开放期起始日为其前一个封闭期结束日的次一工作日。
  开放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开放时间
  及开放期结束日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提前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
  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
  放期相应顺延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
  州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阿里巴巴(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
  总裁、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卢信群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北京博昂尼克微流体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
  事,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卫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屠剑威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
  律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
  经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法律合规部主管。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祖国明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工程师、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COO助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现任支付宝(中
  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总监。
   付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自营业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
  理。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
  易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魏新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
  处长,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
  津英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
  记,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监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鄂尔
  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监事,乌海市神华君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主席,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
  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韩海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
  道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
  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本公司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现任本
  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信息披露专员、法
  务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
  理,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高级投资经理。2011年7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
  总监、资深基金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
  及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
  限公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
  总,嘉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
  信基金市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8月加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熊军先生,副总经理,财政学博士。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全国社
  保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2017年3月加盟本公司,任命
  为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智能投资研究部及养老金业务。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
  中心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
  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总部财务项目主管。2006年8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基金会计、内控合规部副总
  经理、内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柴文婷女士,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8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2年10月加盟本公司,历任交易员、研究员,现
  任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弘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策
  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陈钢先生,任职时间2013年7月至2018年6月。
  姜晓丽女士,任职时间2013年7月至2019年11月。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固定收益总监。
   熊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公司首席经济学
  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姜晓丽女士,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黄颖女士,智能投资部副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涵盖所
  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负
  责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高度权威性,是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法规、市
  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
  行相应的调整;
  (6)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建立完备的风
  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
  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内控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
  工具;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
  落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就重大风
  险管理事项形成决议;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对责任人提出处
  罚建议,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5)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
  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
  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
  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审计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
  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
  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8)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
  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
  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
  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
  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
  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
  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
  合规管理工作,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内控合
  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
  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
  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3)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
  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
  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
  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
  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
  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
  保内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
  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
  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
  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2人,平均年龄
  33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
  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
  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
  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工商
  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23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
  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6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
  2017、2018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
  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
  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
  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
  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
  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21
   电话:(010)83571789
   联系人:周娜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30层E-F单元
   电话:(021)50128808
   联系人:张欣露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6层05室
   电话:(020)38927920
   联系人:周波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30号卓越世纪中心4号楼3401
   电话:0755-32980136
   联系人:胡珊珊
   (6)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65号中海国际中心F座705-707
  号
   电话:028-65159777
   联系人:谭博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王磊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联系人:张作伟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F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271192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王晓琳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电话:010-68858097
   传真:010-68858057
   联系人:李雪萍
   客户服务热线:95580
   网址:www.psbc.com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大掌柜)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22261921
   传真:021-62530236
   联系人:禾青
   客户服务热线:40018-95561
   网址:www.yypt.com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平安金融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50979356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施艺帆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1873585
   传真:0574-89068216
   联系人:印萍萍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 魏礼亚
   电话:0512-63969209
   联系人:葛晓亮
   客户服务热线:400-86-96068
   网址:www.wjrcb.com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5309
   联系人:周黎
   客户服务热线: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9号财政大厦
   办公地址: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9号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电话:0531-68978173
   传真:0631-5215726
   联系人:冯氏卉
   客户服务热线:0631-96636
   网址:www.whccb.com
   (1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联系人:王婷婷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电话:025-86775305
   联系人:赵世光
   客户服务热线: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4)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洪维智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40324
   联系人:杨翊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533
   网址:www.fudian-bank.com
   (15)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杭州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联系人:唐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周志杰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7)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025-58587039
   传真:025-58587820
   联系人:展海军
   客户服务热线: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8)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128号耀江广厦1-125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电话:0571-87117661
   传真:0571-87117607
   联系人:余艳萍
   客户服务热线:4008096527、0571-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19)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四路13号1栋1单元10101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四路 朗臣大厦 1101
   法定代表人:赵勇军
   电话:029-88609560
   传真:029-88609566
   联系人:闫石
   客户服务热线:029-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20)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电话:0351-7812356
   联系人:董嘉文
   客户服务热线: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2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联系人:洪晓琳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2)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3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李仙
   客户服务热线: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3)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联系人:傅彩芬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312
   网址:www.qzccbank.com
   (2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电话:17605860531
   传真:0576-82453522
   联系人:周丽月
   客户服务热线:95347
   网址:www.zjtlcb.com
   (25)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139号
   办公地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139号
   法定代表人:郭虎英
   电话:0536-8050022
   联系人:周媛媛
   客户服务热线:400-61-96588
   网址:http: www.wfccb.com
   (26)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梁丽均
   电话:0757-22387367
   客服:0757-22223388
   网站:www.sdebank.com
   (27)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2032870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热线: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2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热线:0532-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4022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詹慧萌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1)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13611256407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32)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电话:13520443582
   联系人:张得仙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3)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13811914597
   联系人:杨雪
   客服电话:010-59013828
   网址:www.wjasset.com
   (3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人代表;陈柏青
   电话:0571-26888888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3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186-1170-5311
   联系人: 丁姗姗
   客户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13661870024
   联系人: 徐超逸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电话:13675861499
   联系人:吴杰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18612966161
   联系人:张洪亮
   客服电话:010-85657576
   网址:www.licaike.com
   (3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4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刘静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4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肖雯
   电话:139232141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人代表:郭坚
   电话:15921301165
   联系人:程晨
   客服电话:400-866-6618
   网址:www.lu.com
   (4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第一上海中心C座6层
   法人代表:梁越
   电话:13910678503
   联系人:侯艳红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詹慧萌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人代表:彭运年
   电话:010-59336519
   联系人:孙雯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4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
  4609-10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人代表:赵学军
   电话:010-60842306
   联系人:李雯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47)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丹棱soho1008-1012
   法人代表:赵荣春
   电话:18501250851
   联系人:陈剑炜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站:www.dyxtw.com
   (48)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18840800358
   联系人:徐江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站:www.taichengziben.com
   (4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联系人:赵彩玲
   客服电话:010-66045555
   网站:www.txsec.com
   (50)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129号文化创新工场四层404
   法人代表:徐福星
   电话: 13811685981
   联系人:王晨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51)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号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人代表: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806
   联系人:刘勇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52)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泰康金融大厦38层
   法人代表:张冠宇
   电话:010-85932810
   联系人:王丽敏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53)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7楼
   法人代表:冯修敏
   电话:18001713632
   联系人:甄宝林
   客服电话:021-34013996
   网址:www.hotjijin.com
   (5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人代表:杨懿
   电话:18502354557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55)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人代表:黄欣
   电话:13774232592
   联系人; 戴珉微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56)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4楼A506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奥体中心文体创业园
   法人代表: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94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5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人代表:钟斐斐
   电话:15910450297
   联系人:侯芳芳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站:www.ncfjj.com
   (58)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995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世茂大厦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电话:13601264918
   联系人:李丹
   客服电话:400-881-5596
   网址:www.taixincf.com
   (5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10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人代表:沈继伟
   电话:18901780806
   联系人:陈洁
   客服电话:400-921-77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6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人代表: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6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906室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海淀北2街10号泰鹏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张琪
   电话:18511773539
   联系人:李唯
   客服电话:010-62676979
   网址:www.xincai.com
   (62)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电话:010-56050820
   联系人:李雪
   客服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mymoney
   (63)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15201586214
   联系人:王永霞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64)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3655588-605
   联系人:廖嘉琦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foreseakeynes.com
   (6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68882280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820-9463
   网址:www.wind.com.cn
   (66)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13611256407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67)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麦靖宜
   电话:18501013913
   客服: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68)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18612439949
   联系人:黄立影
   客服电话:400-088-8816
   网址:jr.jd.com
   (6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18001102931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70)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电话:13520443582
   联系人:张得仙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7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6室及1307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13424264100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2)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号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15210390850
   联系人:王瑶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73)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3室
   法定代表人:安立欣
   电话:15600355787
   联系人:张林
   客服电话:400-080-5828
   网址:www.licai.com
   (7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17721005485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5)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
   办公地址:朝阳区来广营中街甲1号朝来高科技产业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18701236910
   联系人:陈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76)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东方路800号7、8、10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7、8、10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
   联系人:史艺斐
   电话:18701852901
   客服:400-888-7868
   网址:www.sywgqh.com
   (77)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马林
   电话: 18810292781
   客服: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7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客服:400-930-0660
   网址:www.jfzinv.com
   (7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F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13861784145
   客服:21-6333-3389-23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0)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号武林时代20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15925665590
   联系人:张丽琼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 www.cd121.com
   (81)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155号南山1910-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电话:13522300698
   客服: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82)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栋2107室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3333号绿地新都会38栋2108室
   法定代表人:陆雯
   联系人:傅翌乔
   电话:13879129841
   客服:0791-86692560
   网址:www.jxzrzg.com.cn
   (83)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碧波路690号4号楼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碧波路690号4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15902135304
   客服:400-998-7172
   网址:www.998fund.com
   (84)嘉晟瑞信(天津)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1号楼2503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1号楼2503室
   法定代表人:孙伟
   电话:15510846151
   联系人:孙颖
   客服:400-883-2993
   网址:www.jsrxfund.com
   (8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王锋
   客服:95177
   网址:www.sujijin.com
   (8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00号5层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5
  层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李娟
   客服:400-025-6569
   网址:wacaijijin.com
   (87)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18521506916
   联系人:黄鹏
   客服: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88)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13811914597
   联系人:杨雪
   客服电话:010-59013828
   网址:www.wjasset.com
   (89)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7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31号院九思文创园5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电话:13521117215
   联系人:李慧慧
   客服电话:0532-66728591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9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栋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13810439687
   联系人:张静怡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凤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
  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楼国际电子城b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电话:13810222517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电话:400-360-000
   网址:www.hgccpb.com
   (92)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大厦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
  楼9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电话: 021-60810586
   联系人:杨涛
   客服电话: 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93)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08
   联系人:贾伟刚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94)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陈宏
   电话:021-23586603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95)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号中环国际1413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16621719458
   联系人:黄子珈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9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电话:13752528013
   联系人:卢亚博
   客服电话:021-50701053
   网址:www.xyinsure.com:7100/kfit_xybx
   (9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032284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9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陈姗姗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10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秦夏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0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陈宇
   客户服务热线: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0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0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2008号中国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05)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东路高德置地秋广场E栋12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8286026
   联系人:甘蕾
   客户服务热线:020-38286026
   网址:www.wlzq.cn
   (10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609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韩秀萍
   客户服务热线: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10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25-83290537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6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0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0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2938521
   联系人:陆晓
   客服电话:95330
   网站:www.dwzq.com.cn
   (11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83252183
   联系人:张晓晨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姚巍
   客户服务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12)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8620)88836999-5408
   传真:(8620)88836920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热线:021-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1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热线: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114)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热线:95399
   网址:www.xsdzq.cn
   (115)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12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7219303
   联系人:张冠
   客户服务热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1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291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17)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24层-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汪燕
   客户服务热线: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118)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热线: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19)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25712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李荣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12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1)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2032870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热线: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12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电话:010-58124599
   联系人:朱蕴涛
   客户服务热线: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2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联系人:朱琴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2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王雯
   客户服务热线: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12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41
  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10-59562468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王紫雯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26)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076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站: www.tebon.com.cn
   (12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范坤
   客户服务热线: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12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129)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63898837
   传真:18616054656
   联系人:郑若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13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热线: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131)西藏东方财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陈宏
   电话:021-23586603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132)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397
   传真:0752-2119396
   联系人:郭晴
   客户服务热线: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13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杜晶
   客户服务热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3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20657518
   传真:021- 68777723
   联系人:胡星煜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3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王威雅
   客户服务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13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热线: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137)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号万丽城晶座4楼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电话:024-2328 0842
   联系人:孙丹华
   客户服务热线:024-95346
   网址:www.iztzq.com
   (138)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 320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大厦 9-11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太
   电话:010-67017788-9298
   传真:029-88602138
   联系人:肖宁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
  为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009-1010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009-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022)83865255
   传真:(022)83865266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帆
   联系人: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3年6月19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799号文批准募集。募集期为2013年6月27日至2013
  年7月17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1,344,228,363.27
  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算,设立期间
  募集的有效总份额为1,344,228,363.27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67,562.92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1,344,395,926.19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
  投资人基金账户,归投资人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7月19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及开放期
   (1)本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的次一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至下一年度六月份的倒数第八个工作日(包
  括该日)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六月份的
  倒数第八个工作日(包括该日)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
  次一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至下一年度六月份的倒数第八个工作日(包括该日)
  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的第五个封闭期为
  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6月19日。
   (2)本基金的开放期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一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自其起始日起至其结束日
  止。每个开放期起始日为其前一个封闭期结束日的次一工作日。开放时间原则
  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
  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
  应顺延。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17日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等业务。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可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
  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申购或追加申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下同)。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
  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
  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
  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
  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必须在调整生效前3个
  工作日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300万元 0.4%
  3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
  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
  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并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
  告。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净
  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对于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4: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45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
  元、200万元、400万元和10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表: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2,000,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0.60% 0.40% 0.20% 1000元/笔
  净申购金额(c=a/(1+b)) 994.04 1,992,031.87 3,992,015.97 9,999,000.00
  申购费(d=a-c) 5.96 7,968.13 7,984.03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e) 1.450 1.450 1.450 1.450
  申购份额(=c/e) 685.54 1,373,815.08 2,753,114.46 6,895,862.07
  例5:假定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450元,申购金额为1,000.00元,
  则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所以,净认购金额为1,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1.450=689.66份
   即投资者在T日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可以得到689.66
  份B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6: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长于
  7日,该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150=11,500.00元
   赎回费用= 11,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500.00—0=11,500.00元
  例7: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B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长于
  7日,该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120=11,200.00元
   赎回费用= 11,2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11,2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延缓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
  不低于基金总份额20%,其余赎回申请可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
  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对于当日办理的赎回
  份额,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办理。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
  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
  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
  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针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将按照上述“(1)全额赎回”或“(2)延缓赎回”的方式进行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求获取较高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理念
  债券投资为本,以获取平稳收益;股票投资为辅,以增强投资回报;通过
  灵活的资产配置,提升基金收益能力。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工具。本基金不直接
  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
  本基金持有因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个月内
  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0%;对非债券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但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
  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4
   本基金在经过每个封闭期运作后将定期开放申购赎回,同时,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力求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增值。上述业
  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及其投资业绩,也较好地体现了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与产品定位,并易于被投资者理解与接受。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
  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
  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供求、信用风险状况、证券市场
  走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构建
  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
  间市场等不同市场上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
  并结合各债券品种之间的信用利差水平变化特征、宏观经济变化以及税收因素
  等的预测分析,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久期和类属结构,对各类债券金
  融工具及现金进行优化配置。
   2、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
  未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
  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
  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
  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
  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
  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
   4、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
  之间利差(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OAS))变化分析与预测,确定不同类属债
  券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5、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
  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债等,本基金还将结合
  公司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6、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
  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
  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本基金将采取谨慎
  投资策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重点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
  本面基础上,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具体个
  券的投资策略。
  (七)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采用利率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OAS)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
  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券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投研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
  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
  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风险管理部与监察
  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风险管理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
  风险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
  评估,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八)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中小企业
  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0%;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20%,但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
  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
  余封闭运作期;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3)、(17)、(1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08
  月0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0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48,241,581.14 93.54
   其中:债券 448,241,581.14 93.5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288,684.38 2.15
  8 其他资产 20,670,142.94 4.31
  9 合计 479,200,408.4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231,000.00 8.6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992,000.00 5.72
  4 企业债券 229,798,190.00 65.7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32,693,000.00 37.9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5,519,391.14 15.8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48,241,581.14 128.2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43366 17环能01 300,000 30,909,000.00 8.84
  2 143348 17五资01 300,000 30,429,000.00 8.71
  3 112557 17冀中01 260,000 26,637,000.00 7.62
  4 101800211 18浙国贸MTN001 200,000 20,738,000.00 5.93
  5 101780012 17三友化工MTN001 200,000 20,688,000.00 5.9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未发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故不存在所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超出基金合
  同规定之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11.3 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8,208.3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289,343.1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469,903.12
  5 应收申购款 1,882,688.3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670,142.9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13 国君转债 6,287,084.80 1.80
  2 113525 台华转债 5,792,036.10 1.66
  3 113011 光大转债 1,084,000.00 0.31
  4 128032 双环转债 735,885.00 0.21
  5 113518 顾家转债 377,725.70 0.11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期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7月19日,基金业绩数据截止至2019年06月
  30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A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07/19-2013/12/31 1.20% 0.05% 1.94% 0.01% -0.74% 0.04%
  2014/01/01-2014/12/31 10.01% 0.16% 4.14% 0.01% 5.87% 0.15%
  2015/01/01-2015/12/31 13.62% 0.11% 2.83% 0.01% 10.79% 0.10%
  2016/01/01-2016/12/31 1.97% 0.09% 1.96% 0.01% 0.01% 0.08%
  2017/01/01-2017/12/31 1.13% 0.05% 1.91% 0.01% -0.78% 0.04%
  2018/01/01-2018/12/31 4.17% 0.11% 0.47% 0.01% 3.70% 0.01%
  2019/01/01-2019/06/30 2.51% 0.11% 0.91% 0.01% 1.60% 0.10%
  自基金合同生 46.03% 0.11% 16.61% 0.01% 29.42% 0.10%
  效日-2019/06/30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B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07/19-2013/12/31 1.00% 0.04% 1.94% 0.01% -0.94% 0.03%
  2014/01/01-2014/12/31 9.61% 0.16% 4.14% 0.01% 5.47% 0.15%
  2015/01/01-2015/12/31 13.19% 0.11% 2.83% 0.01% 10.36% 0.10%
  2016/01/01-2016/12/31 1.57% 0.10% 1.96% 0.01% -0.39% 0.09%
  2017/01/01-2017/12/31 0.69% 0.05% 1.91% 0.01% -1.22% 0.04%
  2018/01/01-2018/12/31 3.98% 0.10% 0.47% 0.01% 2.51% 0.09%
  2019/01/01-2019/06/30 2.34% 0.11% 0.91% 0.01% 1.43% 0.1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06/30 42.70% 0.11% 16.61% 0.01% 26.09% 0.10%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
  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
  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但由
  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中债曲线与估值服务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
  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
  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公司经营风险。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其发行的债券价格可能下跌,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
  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
  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具体请详见“九、基
  金的投资”中“(三)投资范围”相关内容。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
  别具有良好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
  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
  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
  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七)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在其封闭期,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满足一定的情形时,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一定的基金清算风
  险。
   3、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基金管理人会对
  可能出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当基金在单个开
  放日出现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
  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本基金以债券投资为主,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
  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也可能因投资信用债券而面临较高的信用
  风险。
  (九)其它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
  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则由基金合同约定。
  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4)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
  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6、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
  理活动。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二分之一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但由
  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中债曲线与估值服务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求获取较高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工具。本基金不直接
  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
  本基金持有因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个月内
  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0%;对非债券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但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
  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中小企业
  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0%;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20%,但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
  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
  余封闭运作期;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3)、(17)、(1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143亿元
   存续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国内会计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承兑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
  保险业代理业务,代理外国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企
  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服务、认购申购业务,咨询调查业务,贷
  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自营代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
  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工具。本基金不直接
  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
  本基金持有因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 个月内
  卖出。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0%;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20%,但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
  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中小企业私
  募债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0%;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20%,但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b)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e)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g)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h)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i)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k)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l)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m)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n)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o)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
  闭运作期;
   p)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q)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r)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b)、m)、q)、r)情形之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
  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
  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我司客服电话(95046)订制电子对账单(短
  信账单或邮件账单)或其他类型的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
  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
  统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
  理人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者发送所订
  制的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
  码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知晓基
  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
  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传真:(022)83865563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代销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2019年01月22日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3月04日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3月04日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3月25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3月27日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3月27日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3月28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官方APP名称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3月3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3月3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4月19日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4月24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5月06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暂停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5月07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开通中国银行快捷支付业务并实施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5月1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5月1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5月13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5月14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5月16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销银行基金通平台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动的公告
  2019年05月3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6月06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6月11日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6月11日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6月11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6月14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官网交易系统维护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6月18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6月2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6月21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官网交易系统维护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6月24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6月25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的中国银行直连渠道开展申购补差费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6月28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9年6月28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6月3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9年6月30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7月02日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3次分红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7月16日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400-830-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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