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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更新数据日期:2019/11/13    信息来源: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
  年11月2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114号)。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5月14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
  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
  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的
  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
  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
  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并且,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对本基金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其他内容未更
  新,上述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19年11月9日。除非另有说明,招募说明书其他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5月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
  年0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九、基金的投资 ......................................... 40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48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八、风险揭示 ......................................... 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4
  一、绪言
  《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及《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悦享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至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次
  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5、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
  长为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封闭期结束日的次
  日
   56、三个月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3个月期满后的对应日期,若3个月期
  满后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3个月期满后该月的最后一日。如该对日为非
  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7、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募集
  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
  除外)
   5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
   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阿里巴巴(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
   卢信群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现任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北京博
  昂尼克微流体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河北
  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卫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屠剑威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主管。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祖国明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工程师、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COO助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现任支付宝(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总监。
   付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自营业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魏新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监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内蒙古
  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鄂尔多斯市君
  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监事,乌海市神华君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内蒙
  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内蒙古
  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
  新投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韩海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信息
  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本公司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
  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信息披露专员、法务
  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2011年7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资
  深基金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年8月加
  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熊军先生,副总经理,财政学博士。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2017年3月加盟本公司,任命为
  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智能投资研究部及养老金业务。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2006年8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基金会计、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
  内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昌俊先生,清华大学数学硕士学位,13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分析师、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光大
  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总监。2017年7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悦享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弘择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姜晓丽女士,任职时间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固定收益总监。
   熊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姜晓丽女士,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黄颖女士,智能投资部副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分配各业务和各环节
  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成
  员的报告;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在充分讨论、协调基
  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拟定应对措施;对发生
  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风险定级、划分责任,向总
  经理办公会报告;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时间:1996年2月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48220.792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一)托管业务概况
   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2月8日,是一家具有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
  外资股份及众多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
  人体制。南京银行历经两次更名,先后于2001年、2005年引入国际金融公司和
  法国巴黎银行入股,在全国城商行中率先启动上市辅导程序并于2007年成功上
  市。目前注册资本为84.82亿元,下辖17家分行,196家营业网点,员工总数
  8700余人。
   南京银行坚持走差异化、特色化、精细化的发展道路,努力做成中小银行中
  的一流品牌,将中小企业和个人业务作为战略业务重点推进,丰富业务产品体系,
  倾力满足中小企业与个人融资需求,业务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自2007年设立
  第一家异地分行以来,跨区域经营不断推进,先后设立了泰州、北京、上海、杭
  州、扬州、无锡、南通、苏州、常州、盐城、南京、镇江、宿迁、连云港、江北
  新区、徐州、淮安17家分行,机构战略布局持续深化。
   2014年4月9日,南京银行获得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批复的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取得资格后,南京银行充分发挥基金公司、资产管理等牌照齐全
  的优势,持续加强与金融市场、投资银行等业务的条线联动优,托管产品种类不
  断丰富,目前可以开展公募基金托管、银行理财托管、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托管、
  基金子公司专户/专项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定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
  划保管、私募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等业务。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南
  京银行托管产品组合数超过2900只,托管规模超16000亿。
   (二)资产托管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情况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南京银行于2013年10月28日成立了独立的一级部门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运营部、业务一部、业务二部、内控稽核部、综合管
  理部、研究开发部六个内设部门。
   目前,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53人,其中从事会计核算、资金清算、投
  资监督、信息披露、内控稽核的人员31人,市场营销14人。相较同期获批基金
  托管资格的其他银行,南京银行在托管运营上配备较强的人力。
   (三)托管系统情况
   南京银行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由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建,使
  用了其最新版本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能支持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公募基金的托管
  业务。该系统采用了基于EJB技术的B/S结构,支持远程接入功能,能够实现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
  对接,具有良好的安全性、稳定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且与本行的其他业务系
  统严格分离。
   南京银行开发建设了自己的“鑫托管”业务系统。2016年10月,南京银行
  自主研发的“鑫托管”系统上线,解决了清算系统问题,大大提升了划款效率。
  2017年5月,“鑫托管”系统二期功能上线,实现了全业务流程系统操作,同
  时推出了“鑫托管”托管网银系统,客户可以通过托管网银实时查询托管账户资
  金余额、托管产品处理进度,可以通过托管网银系统进行指令录入、划款材料上
  传等。2018年2月,“鑫托管”系统推出深证通、专线渠道,实现与管理人指
  令系统直联。2018年5月,推出“鑫托管”系统微信服务号,管理人可通过微
  信端实时查询托管账户资金余额、托管指令处理进度等。 下阶段,将持续推
  动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营运效率。一是着力完善“鑫托管”系统功能,
  使鑫托管系统成为集业务处理、数据管理、绩效考核、内控管理、客户关系管理
  于一体的托管业务综合平台;二是实现“鑫托管”系统直联中债登、上清所以及
  中证登业务系统,进一步优化交易确认和监督流程,满足客户交易时效性要求;
  三是建设“鑫托管”大数据平台,对业务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利用,更好为客户服
  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由业务运营部、业务一部、业务二部、内控稽核部、综合管
  理部、研究开发部六个部门组成。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控稽核部,配
  备内控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
  和能力。其他各业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执行风险控制制度,落实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同时,总行风险部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内设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内控稽核部,该部门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内设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行资产与基金资产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运作部
  门与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内控稽核部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
  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本基金暂不通过电子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已于2017年11月20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114号)。本基金的募集期
  为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5月9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基金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10,000,000.00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未产生利息。按照每份基
  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
  210,000,000.00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5月14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包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5至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已于2018年12月
  11日至2018年12月17日、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29日开通申购、
  赎回等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且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通
  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
  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
  少于100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
  额余额少于100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
  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
  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200万元 0.5%
  2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1000元/笔
  同一交易日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基金财产,持有期7 日
  以上(含7日)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Y<30天 0.5%
  Y≥30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机构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机构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2、赎回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机构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个月,其
  赎回适用费率为0%,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元
   赎回金额=10,500.00-0.00=10,500.00元
   即:机构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
  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
  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开放期内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
  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基金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
  予以公告。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
  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
  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而
  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并采取相应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
  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同时,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
  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
  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
  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
  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
  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
  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
  准,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的反映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
  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
  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五)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信用风险、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同
  时,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基于此目标,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
  的研究优势,将规范的宏观研究、严谨的个券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固定收
  益类资产配置比例,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及债券类属配置;在严谨深入的
  基本面分析和信用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类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系、风险及
  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工业增加值、通货膨胀率等宏观经济指标,结合国家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实施情况、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市场流动性情况,综合分析债券
  市场的变动趋势。最终确定本基金在债券类资产中的投资比率,构建和调整债券
  投资组合。
   2、目标久期策略及凸性策略
   在组合的久期选择方面,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面的各个要素,主要包括宏
  观经济所处周期、货币财政政策动向、市场流动性变动情况等,通过对各宏观变
  量的分析,判断其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方向和程度,从而确定本基金固定收益
  投资组合久期的合理范围。并且动态调整本基金的目标久期,即预期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组合久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组合久期,从而提高债券投资收
  益。
   由于债券价格与收益率之间往往存在明显的非线性关系,所以通过凸性管理
  策略为久期策略补充,可以更好地分析债券的利率风险。凸性越大,利率上行引
  起的价格损失越小,而利率下行带来的价格上升越大;反之亦然。本基金将通过
  严格的凸性分析,对久期策略做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正。
   3、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了组合的整体久期后,组合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和债券市场跟踪,结
  合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和波动模拟模型,对未来的收益率曲线移动进行情景分析,
  从而根据不同期限的收益率变动情况, 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
  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增强基金的收益。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因此信用策略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
  的重要部分。由于影响信用债券利差水平的因素包括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
  信用债自身的信用情况变化,因此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可以具体分为市场整
  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和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1)市场整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市场特征和政策因素三方面考量信用利差曲线的整体
  走势。在经济周期向上阶段,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
  可能收窄,反之当经济周期不景气,企业的盈利能力减弱,信用利差扩大。同时
  本基金也将考虑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以及流动性之间的相互关系,动态研究信
  用债市场的主要特征,为分析信用利差提供依据。另外,政策因素也会对信用利
  差造成很大影响。这种政策影响集中在信用债市场的供给方面和需求方面。本基
  金将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分别评估政策对信用债市场的作用。
   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
  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的投资比例。
   (2)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信用债的收益率水平及其变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水
  平,本基金将对不同信用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深入挖掘信用债的投资价
  值,增强本基金的收益。
   本基金主要通过发行主体偿债能力、抵押物质量、契约条款和公司治理情况
  等方面分析和评估单个信用债券的信用水平:
   信用债作为发行主体的一种融资行为,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是首先需要考虑
  的重要因素。本基金将从行业和企业两个层面来衡量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A)
  行业层面:包括行业发展趋势、政策环境和行业运营竞争状况;B)企业层面:
  包括盈利指标分析、资产负债表分析和现金流分析等。
   抵押物作为信用债发行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债券持有人分析和衡量该债券
  信用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对于抵押物质量的考察主要集中在抵押物的现金流生
  成能力和资产增值能力。抵押物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能力越强、资产增值的潜力越
  大,则抵押物的质量越好,从而该信用债的信用水平也越高。
   契约条款是指在信用债发行时明确规定的,约束和限制发行人行为的条款内
  容。具体包含承诺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两方面,本基金首先分析信用债券中契约
  条款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随后对发行人履行条款的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评估,
  发行人对契约条款的履行情况越良好,其信用水平也越高。
   对于通过发行债券开展融资活动的企业来说,该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情况是该
  债券维持高信用等级的重要因素。本基金关注的公司治理情况包括持有人结构、
  股东权益与员工关系、运行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董事会结构和效率等。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整体
  流动性相对较差,而且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
  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因此,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对
  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并综合考虑发行人的企业性质、所处行业、资产
  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
  调查研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等各种风险。
   8、杠杆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的日常投资中,还将充分利用组合的回购杠杆操作,在严格头寸管
  理的基础上,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进行风险可控的杠杆投资策略。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六)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采
  用利率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OAS)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 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券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
  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产配置会议、投研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
  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 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风险管理部与监察
  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风险管理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
  险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
  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七)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开放期开始
  前10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0%,且其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的剩余封闭期;
   (12)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
  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06月
  0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0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0.00 —
  3 固定收益投资 1,770,127,100.00 95.81
   其中:债券 1,770,127,100.00 95.8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9,477,441.80 2.14
  8 其他资产 37,997,527.50 2.06
  9 合计 1,847,602,069.3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5,109,500.00 4.0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5,109,500.00 4.08
  4 企业债券 1,012,335,600.00 75.0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0,822,000.00 5.99
  6 中期票据 621,860,000.00 46.0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770,127,100.00 131.1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1782001 17河钢集MTN007 500,000 51,460,000.00 3.81
  2 143249 G17华电4 500,000 51,250,000.00 3.80
  3 101754059 17首开MTN003 500,000 51,180,000.00 3.79
  4 143355 17国控01 500,000 51,180,000.00 3.79
  5 101800789 18湘高速MTN001 500,000 50,910,000.00 3.7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未发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故不存在所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超出基金合
  同规定之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61,118.5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386.3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730,022.6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7,997,527.5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年05月14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9年03月31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05/14-2018/12/31 3.46% 0.04% 2.99% 0.06% 0.47% -0.02%
  2019/01/01-2019/03/31 1.49% 0.05% 0.47% 0.05% 1.02% 0.00%
  2018/05/14-2019/03/31 5.00% 0.05% 3.47% 0.06% 1.53% -0.01%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
  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遗漏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
  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
  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
  税款申报缴纳。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①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②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
  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③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期内,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13、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
  半年报、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
  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或者以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八、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每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
  申请,在封闭期内将无法进行申购和赎回。
   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
  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风险
   (1)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主要
  原因是,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特定机构投资者巨额赎回时,由于基
  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动。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日大幅波动是在现有
  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为应对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
  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引发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较低,可能出现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将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条
  件导致基金无法继续存续。
   5、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
  测风险等与 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
  风险、资产 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
  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技术风险和 操作风险。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
  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为固定收益类品种,可以在交易所市场或银行间市场
  交易,流动性较好,可以与本基金定期开放式的运作方式及相应的申购赎回安排
  相匹配。
   本基金在投资组合构建时,将综合考虑标的证券的发行时间、久期、发行规
  模、评级等特点,将组合的流动性维持在较高的水平。此外,银行间市场及交易
  所市场的固定收益证券的流动性,会因市场的环境转变及个券的规模而出现流动
  性的改变,本基金将在两个市场设置合适的投资比重,以提高整体组合的流动性。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可以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
  在开放期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并且主动提高现金类资产的配置占比,
  基金管理人认为以上投资策略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
  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5)摆动定价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七)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
  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
  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
  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
  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
  资税费成本。
  (九)其它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收益
  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
  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整收
  费方式或者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份额类别设
  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
  十)。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
  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2)项、第
  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
  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
  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同时,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
  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开放期开始前
  10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且其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的剩余封闭期;
   12)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
  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
  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本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设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143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邮政编码:210008
   法定代表人: 胡升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号
   注册资本:848220.792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共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025-83177219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
  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开放期开始
  前10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2)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
  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若由于管理人未及时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导致托管人无法
  核对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开立定期存款
  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原则上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本着便于委托资产
  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分支机
  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或意
  思表示:“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
  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
  明确。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
  指令。对于跨行存款,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
  行沟通。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管理人负责监交的方式。特殊情
  况下,采用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
  本。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
  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
  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人
  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
  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财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6、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7、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资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
  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式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
  提供方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
  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
  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
  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
  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
  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年,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
  料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
  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我司客服电话(95046)订制电子对账单(短
  信账单或邮件账单)或其他类型的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
  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
  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
  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账号
  后,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传真:(022)83865563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2018年11月21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8年12月08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8年12月28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8年12月28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8年12月28日 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8年12月28日 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8年12月31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8年12月31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1月22日 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3月18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3月27日 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3月27日 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3月28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官方APP名称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年04月19日 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
  册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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