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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更新数据日期:2020/06/04    信息来源:

    
  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9年4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关于准予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658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6月5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
  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
  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
  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在极端
  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11、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巨额
  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
  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5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
  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对本招
  募说明书进行了复核。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募集...........................................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2
  第二十三部分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1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15
  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惠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
  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年生。曾任R.J.Michalski Inc.(美国)养老
  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
  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香港)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
  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从事运营规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
  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
  打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现任大华银
  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兼任瑞士德科集团顾问、崇侨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数码通电讯集团
  独立非执行董事、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 Ltd董事、United Orient
  Capital G.P. Ltd 董事、大华银行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United Pte
  Equity Investments (Cayman) Ltd董事、新加坡大华亚洲(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大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
  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
  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
  市龙岗镇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
  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专职律师。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
  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
  理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彩日本
  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团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长,硕士,1967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营业
  部柜员、副主任、支行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行部
  综合室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粤银
  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惠州分行筹
  建办主任、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的
  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2013年加入
  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
  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岗。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
  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
  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
  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
  理,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
  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
  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2、基金经理
  余斌先生,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先后担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级
  部分析师、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项目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信用研究员、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资本市场部高级副总
  监。2015年10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任平安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10-16至今)、平安惠利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10-16至今)、平安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10-16至今)、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10-16至今)、平安惠盈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12-1至今)、平安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2018-05-16至今)、平安合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05-16至今)、平安合慧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
  07-04至今)、平安合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08-02至今)、
  平安合丰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08-09至今)、平安惠
  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8-22至今)、平安合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03-19至今)、平安估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9-05-21至今)、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6-05至
  今)、平安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6-24至今)、平安惠涌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12-16至今)、平安惠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12-17至今)基金经理。
  余斌先生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平安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10-16至2019-08-28)、平安惠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9-06
  至2020-03-12)。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固定收益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张文平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投资副总
  监周恩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基金经理高勇标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基金
  经理田元强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基金经理WANG AO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
  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根据公
  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
  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
  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
  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
  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
  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
  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
  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
  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
  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
  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
  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
  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业
  务工作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0年3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7671.15
  亿元,比去年末增加2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九十八只,分别为国泰金
  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
  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长
  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博时安丰18个月基金(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定开债券基金、汇
  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
  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
  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
  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
  华REITs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
  债券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
  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
  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
  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兴业启元一
  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
  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
  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
  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
  金、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景顺长城中证500指数基金、鹏
  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6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
  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
  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4.0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万家天添宝货
  币基金、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元鑫趋势灵
  活配置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
  发起式基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安
  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基金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浦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永赢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
  诚稳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债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夏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消费主
  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富恒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博时富永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畅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中证
  5年恒定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
  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港股通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安泓沣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旭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永赢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疆前海联合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博时颐泽平衡
  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汇添富汇鑫浮动净值货币市场基金、
  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恒生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汇添富保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兴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融睿享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南
  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宝惠纯债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农银汇理金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同泰慧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禄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永赢久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安元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裕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浦利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0-5年利率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弘利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
  嘉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安鑫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财通裕惠63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尊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尊裕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鼎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丰泽39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恒隆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登记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素宏、邓昭君
  联系人:邓昭君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65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自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6月3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200,007,257.29份,有效认购户数为230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9年6月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
  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9年7月8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以及转换等业务。基金管
  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
  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
  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
  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5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若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5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
  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5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5、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得低于5份。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
  得低于5份。留存份额不足5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6、投资者投资平安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
  于人民币10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定投的
  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2: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投
  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表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N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N<30天 0.10%
  N≥30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含)的投资人,
  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若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关于赎回费的要求,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依照新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
  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若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若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份额
  4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80%)=396,825.4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份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可得到基金份额375,781.63份。
  例4: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
  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可得到基金份额5,680,871.21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
  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如相关
  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本基金追求基金产品的长期、持续增
  值,并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
  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行业前景预测和发债主体公司研究的综合运用,
  主要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流动性风
  险、利率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基础上,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固定收益投资品种,
  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灵活应用组合久期配置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
  息差策略、现金头寸管理策略等,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获得债
  券市场的整体回报率及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层面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 增长率、CPI 走
  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
  化、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和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在非
  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
  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整体组合的久期范围以及杠杆率水平。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收益率情况,
  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构建具体的个券组
  合,以期增强基金资产的获利能力。
  2、债券投资策略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
  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力争组合
  收益超过基准收益。根据操作,具体包括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
  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在目标久期的执行过程中,将特别注意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类属资产
  配置的管理,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内。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债券资产类品种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
  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比例。主要决策依据包括未来的
  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研究和预测,利差变动情况、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况和流
  动性情况等。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判断各个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在不
  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面上,本基金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信用水平,在判断各
  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将市场
  细分为交易所国债、交易所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等子市场。结合
  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在目标久期管理的基础上,运
  用修正的均值-方差等模型,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同时,本基金针对债券市场所涉及行业在同样宏观周期背景下不同行业的景
  气度的情况,通过分散化投资和行业预判进行,具体表现为:1)分散化投资:
  发行人涉及众多行业,本组合将保持在各行业配置比例上的分散化结构,避免过
  度集中配置在产业链高度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2)行业投资:本组合将依据对
  下一阶段各行业景气度特征的研判,确定在下一阶段在各行业的配置比例,卖出
  景气度降低行业的债券,提前布局景气度提升行业的债券。
  (3)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适当运用杠杆
  息差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选取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作为杠杆买入品种,
  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降低组合波动率。
  (4)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
  收益率情况,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构建
  具体的个券组合。
  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
  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
  值,加强对企业债、公司债等品种的投资,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获取
  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密切关注
  两个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3、现金头寸管理
  由于法律法规限制和开放式基金正常运作的需要,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主要用途包
  括:支付潜在赎回金额、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各类费用的需求、支付交易费用
  等行为。为有效控制现金留存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将采用积极的现金头寸管理手
  段。具体采用手段包括:
  (1)合理控制现金头寸:根据对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和相关费用提留
  的预判,结合标的指数走势和成份股流动性进行合理的现金留存,最大限度降低
  现金的持有比例;
  (2)提升现金头寸收益:在法律法规或市场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通过现金
  权益化的方式降低现金拖累的影响。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
  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
  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罗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
  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总财富)收益率×90%+1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税后)×1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是通过债券资产的配置和个
  券的选择来增强债券投资的收益。中债综合指数(总财富)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
  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采用90%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投资所代表的权重,10%作为现金资产所对应的权重可
  以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
  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3月31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48,905,800.00 97.65
   其中:债券 1,048,905,800.00 97.6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066,396.62 0.66
  8 其他资产 18,129,552.79 1.69
  9 合计 1,074,101,749.41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78,557,000.00 46.1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500,000.00 6.16
  4 企业债券 309,954,000.00 37.7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60,394,800.00 43.9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48,905,800.00 127.85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828 18青平度 700,000 74,641,000.00 9.10
  2 101900248 19南昌水投MTN001 700,000 72,982,000.00 8.90
  3 101900962 19德州财金MTN001 700,000 72,891,000.00 8.88
  4 101900303 19紫金矿业MTN001B 700,000 72,499,000.00 8.84
  5 101900156 19潍坊滨投MTN001 700,000 72,142,000.00 8.79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权证投资。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1.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129,552.7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129,552.79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3月31日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6.5-2019.12.31 2.13% 0.03% 2.87% 0.03% -0.74% 0.00%
  2020.1.1-2020.3.31 2.50% 0.08% 2.35% 0.10% 0.15% -0.02%
  自合同成立以来 4.68% 0.05% 5.29% 0.06% -0.61% -0.01%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合同于2019年06月05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基金成立未满一年;自基金成
  立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 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
  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披露,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
  盘后每10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 0.05 元(含本数)时,则基金可进行
  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依
  据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
  公证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额、流通受限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明细。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连续四十个工作日、五十个工作日、五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决定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投资
  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
  同业存单、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主要投资对象,均为标准化金融
  工具,资产的流动性较好。
  综上所述,本基金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
  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部分巨额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以及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该类债
  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
  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
  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
  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
  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8、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销
  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
  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2262317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
  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
  之日起开始。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10)、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真实、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名单变更
  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
  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可先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
  定义存在不同。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
  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
  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
  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
  (一)款第2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
  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
  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
  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
  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
  人办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的规定,就本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披露。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保管期限为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
  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
  期限为15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
  12月31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
  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
  变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平安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
  交易。
  平安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需要寄送纸质对账单的明确表示下,将发
  送电子对账单。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平安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安基金
  客服邮箱定制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客户无需额外承担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
  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
  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
  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顺丰快递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
  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平安基金管理公司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
  信息资料。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
  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
  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平安基金网站,
  可享有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
  多项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亦提供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供投资人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
  可以通过该客服中心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和资料修改
  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
  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
  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5月5日发布的公告:
  2019年6月6日 关于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9年6月18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19年6月30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6月30日基金净值披露公告
  2019年7月6日 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2019年7月9日 关于子公司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告
  2019年8月20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9年10月25日 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
  2019年12月28日 关于旗下6只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2019年12月28日 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年12月28日 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9年12月28日 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年12月28日 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1月20日 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
  2020年2月28日 关于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0年2月28日 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0年2月29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年3月27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0年4月22日 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2020年4月30日 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对2019年12月28日公布的《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
  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二部分、释义”。
  3、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4、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5、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6、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8、 根据最新资料,增加了“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9、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 根据最新资料,增加了“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1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1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3、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14、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15、 根据最新资料,增加了“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6、 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第二十三部分、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
  说明”。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除第(五)项外,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
  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6月4日
  

400-830-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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